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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I)30,000平方公尺土地投資經營案」公開甄選作業。

  • 發佈日期:2018/11/05
  • 觀看數:889
  • 分類:臺中港
依據:商港法、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公告事項: 一、招商案號: THB-B-107C-001。 二、招商標的名稱及數量:「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I) 30,000平方公尺土地投資經營案」一式。 三、出租面積:約30,000平方公尺。 四、開放家數:乙家。 五、租賃期限:自契約生效之日起共計20年。 六、使用目的(營業項目): (一)租賃經營物之使用項目以辦公設施、物流中心、倉庫、加工廠、製造廠、組裝廠為限,非經本分公司同意,不得在承租範圍內進行契約約定以外之作業,並不得儲放違禁品或危險物品。 (二)投資人申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並取得營運許可證: 1、須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管理機關申請「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籌設許可。 2、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經許可籌設之自由港區事業,應按營運計畫書於籌設許可之日起2年內完成籌設。 3、俟自由港區事業籌設完成後,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應向管理機關申請「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合格者,由管理機關核發營運許可證。 (三)租賃物內不得設置碎石加工設備及進行碎石加工作業,且不得作為散貨露天堆置場及其他經本分公司或交通部航港局公告禁止事項使用。另租賃物內封閉式建築物內不得堆儲煤炭、砂石、散裝水泥、銅精礦(封閉式建築物之定義詳「固定汙染源逸散性粒狀汙染物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2條)。 (四)本契約一切權利與義務限於投資人行使、負擔。在契約存續期間,非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將租賃物、投資興建設施分租、轉租、或將本契約之權利轉讓第三人或增列共同使用人。投資人與前項第三人間之約定與責任,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投資人非經本分公司同意,不得將投資興建設施之所有權移轉第三人(如遭第三人強制執行之情形亦屬違約)或為任何涉及所有權之處分行為。 (五)本案標的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70%、360%,法定空地30%(綠地為法定空地50%)。 七、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八、甄選方式、作業及程序:本案採「綜合評選」方式辦理,先以公開方式評選出符合評選標準且比序最優之投資人,於投資人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後完成契約簽訂。若最優投資人未如預期與本分公司完成簽約者,本分公司得通知次優投資人遞補,次優投資人應於期限內繳納付押標金,始取得簽約資格,逾期視同棄權。 九、文件購領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招商文件截止收件日止。 十、文件費:新台幣500元整。 十一、押標金:新台幣2,362,500元整。 十二、招商文件查詢單位:本分公司業務處自貿科(電話:04-2664-2354)。 十三、公開甄選日期: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1、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上午10時。 2、地點:本分公司3樓第1會議室(臺中市梧棲區台灣大道10段2號)。 (二)第二階段(綜合評選): 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投資廠商家數達1家以上(含1家),則進行綜合評選,由本分公司另予通知綜合評選時間及地點。 十四、招商文件購領方式: (一)郵購方式:請在文件購領期限(已郵戳為憑)將文件費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為受款人之行庫或郵局匯票,附大型回件信封(請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回信郵資每份72元整;倘因地址書寫不詳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並註明購買「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I) 30,000平方公尺土地投資經營案」招商文件書表,用限時掛號郵寄「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10段2號本分公司業務處自貿科」函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有延誤自行負責。 (二)面購方式:請在規定期限內每天下午4時30分前,上班期間內,向本分公司業務處自貿運籌科繳款洽購。 十五、收受招商文件之截止期限:應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前以郵遞或專人送大本分公司4樓工程處(工務科標箱),逾時無效。 十六、如遇特殊情況而規定不上班情形,公開甄選(資格審查)日期順延至上班日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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