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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港東1之1第二倉庫租賃經營案」第3次公告招商

  • 發佈日期:2019/08/13
  • 觀看數:742
  • 分類:臺北港
依據:商港法、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商港設施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投資人之資格條件: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二、甄選方式、作業及程序:本案採公開甄選方式辦理,先開啟資格審查文件封審核投資人資格條件,資格條件審核不合格者,喪失甄選資格;資格條件審核合格者,再開啟管理費承諾書封進行單項評比項目之甄選;審核及評選結果當場宣布。 三、投資經營標的:臺北港東1之1第二倉庫,土地面積約7,027.7平方公尺。 四、使用目的(經營限制):承租範圍內須經營物流倉儲相關業務,非經本分公司同意,最優投資人不得在租賃物範圍內進行契約約定以外之作業,並不得儲放違禁品或危險物品。 五、基本規範: (一)本案設施租金未計算因應國家政策變更屋頂型式差額之建造成本,爰爾后投資經營標的之屋頂規劃太陽光電招商業務,相關售電收入由本分公司收取,本案最優投資人應無條件配合上述事項。 (二)本案設施租金未計算2樓辦公室與4樓辦公室之建造成本,爰本案租賃經營標的不含上述辦公室,本案最優投資人完成簽約后得依現行法令申請增租。 (三)本案租賃經營標的之梯廳暨機電設備空間等全部公共設施,最優投資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負維修保養責任。 六、簽約期限:最優投資人應自公開甄選審核及評選結果宣布日起30日內無條件依契約草案與本分公司完成簽約。 七、契約期限:5年。 八、權利範圍:最優投資人向本分公司承租臺北港東1之1第二倉庫,依本分公司核可之投資經營計畫書經營物流倉儲相關業務。最優投資人不得要求設定或讓與地上權,亦不得就本契約所生各項權利及租賃物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等負擔行為。 九、本招商公告相關日期: (一)公告期間:民國(以下同)108年8月14日起至108年8月21日止。 (二)購買招商文件截止日:108年8月21日下午5時整。 (三)收件截止時間:108年8月22日上午9時整。 (四)甄選時間:108年8月22日上午10時整。 十、購買招商文件地點(招商文件工本費每份新臺幣【以下同】500元整,既經售出,一概不予退還): (一)郵購方式:請在招商文件購買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招商文件工本費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為受款人之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附大型回郵信封(請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每份100元整;因上述應備文件與資料缺漏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並註明購買「臺北港東1之1第二倉庫租賃經營案招商文件」,用限時掛號郵寄「24941新北市八里區訊塘里商港路123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函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暨前述票據?現時間,如因此延誤自行負責。 (二)面購方式:請在招商文件購買期限內之上班日每天下午5時前,向本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業務科洽購(地點:新北市八里區訊塘里商港路123號2樓,電話:02-26196029)。 十一、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一)投資人應繳交押標金109萬元整。 (二)最優投資人應於訂約前提供本分公司至契約屆滿時之履約保證金1,145萬元(暫以管理費底價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加總之10%設算,實際依最優投資人承諾之管理費為計算基準)。 十二、投資人應備文件: (一)押標金票據(以現金繳納者請改附相關收據)。 (二)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公司章程影本。 (五)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之股東或董監事名冊影本。 (六)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 (七)投資經營計畫書。 (八)切結書。 (九)避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聲明書。 十三、本案詳細規定請參閱公開甄選須知及契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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