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港重件運輸橋梁載重限制標準公告事項五
主旨:修正本分公司110年10月19日中港務字第1102112406號公告(下稱原公告)有關「臺中港重件運輸橋梁載重限制標準」公告事項五內容。
依據:商港法第四十條及交通部頒「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公告內容「運輸計畫報告書含技師簽證本分公司另委託第三方公證單位協助審查,審查費用由申請廠商負?」,修正為「由本分公司委託相關專業技師公會為第三方公證單位,請業者將重件運輸計畫報告書擇一受託公會逕送其審查,相關審查費用由業者直接繳交予該公會」。
二、前項本分公司委託之第三方公證單位包括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桃園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台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三、經前項第三方公證單位審查通過後,請檢具相關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併同運輸計畫送經本分公司核准同意後,始能據以執行運送事宜(詳附件)。
四、其餘事項依110年10月19日中港務字第1102112406號函原公告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