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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訂於107年7月24日辦理大雄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班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航港局)

  • 發佈日期:2018/06/04
  • 觀看數:1947
  • 分類:航港局

本局訂於107年7月24日辦理大雄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班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有報考意願之民眾,自即日起至107年6月25日前逕洽協辦單位大雄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班辦理。 相關報名資訊如下:

一、報名時間及地點:
自即日起至107年6月25日向大雄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班(電話:02-26478699李小姐,地址: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1段81號3樓)報名,逾時不予受理。

二、測驗時間及地點:
筆試於7月24日上午09:40假新北市貢寮區龍洞遊艇港遊客活動中心2樓 (地址:新北市貢寮區和美村和美街48號) 舉行,實作測驗於當日筆試測驗完竣後假龍洞遊艇港外泊區辦理。(測驗場次得依報考人數及天候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

三、測驗科目:
(一)筆試測驗: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 (海) 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6項(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一)。
(二)實作測驗: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 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7項。
(三)及格標準:各科成績均達75分以上。

四、報考資格:
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之紀錄,並應分別符合下列報考條件:
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
1.年齡滿18歲。
2.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執業之診所或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
3.須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
(1)公私立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駕駛、漁撈、漁航技術、漁業、輪機等科系畢業。
(2)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資歷文件可資證明。
(3)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4)領有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3個月以上。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海洋休閒觀光等科系畢業。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參加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應領有第(1)、(3)或(5)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參加自用動力小船駕照測驗應檢送之文件:
(一)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報名表,如附件二。
(二) 最近2年內1吋彩色脫帽半身相片2張。
(三) 體格檢查證明書(如附件三)。
(四)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汽機車駕駛執照、僑民居留證明或有效之護照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
(五)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件)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1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
(七)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
(八)測驗報名費(新臺幣):
1.筆試測驗:700元。
2.實作測驗:自用動力小船1,200元(自備測驗用船及場地設施者700 元)。

六、測驗完畢後擇期公告及格榜單並寄發成績單,及格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400元領取駕駛執照,應考人得於成績公告後15日內(以郵戳為憑)申請複查,複查申請書如附件四。

七、動力小船測驗是否同意錄影切結書(如附件五),請於報名時一併繳納。

八、參測人員請詳閱試場注意事項,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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