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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礙港區安全行為」修正草案(航港局)

  • 發佈日期:2018/06/04
  • 觀看數:1937
  • 分類:航港局

近來無人機使用日增,對商港區安全有潛在威脅,考量目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經營管理權責,訂有「轄管港區範圍無人機使用管理須知」,俾利管理港區範圍內遙控無人機申請使用及安全事項;惟港警執勤取締時,無法源可裁處,爰依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公告,商港區域內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使用遙控無人機,屬妨礙港區安全行為,以維港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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