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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領用長(定)期通行證人員離職、轉業、死亡或已無進出港區之必要者,領證人員所屬單位應將原證繳回。

  • 發佈日期:2012/10/03
  • 觀看數:6381
  • 分類:MTNet
一、依據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第8點規定,領用長(定)期通行證人員離職、轉業、死亡或已無進出港區之必要者,或領用長(定)期通行證之車輛因報廢、過戶、牌照號碼變更、所屬公司行號改組變更或已無進出港區之必要性時,領證人員所屬單位應負責於十日內將原證繳回原核發機關,領證人拒絕繳還時,領用單位應報請原申辦港務警察機關查扣。

二、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第14點規定,申請換領或註銷人員(車輛)通行證,須上網至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www.mtnet.gov.tw)之「港區通行證通用管理系統」辦理,換領者並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臨櫃領取,同時一併繳回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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