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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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停航系統並無任何控管,僅以警訊告知,建議可詢問航政機關是否可調閱紙本資料,查詢是否已經復航,若無復航則需請船主提出復航證明,再將該資料輸入系統,以利警訊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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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為尚未取得正式證書前所核發,因此證書製作時會將船舶基本資料轉入,核發單位可自行修改內容進行核發。
2.檢查人員修正船體資料,則須將該發證記錄刪除重新製作才會取得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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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判斷檢查申請是否已繳費:
1.未繳費:因檢查申請於系統儲存後立即計算費用並產生繳費單,因此需先至小額支付平台將該繳費單作廢後,刪除該船舶檢查申請紀錄並重新輸入即可。2.已繳費:若該檢查申請已經繳費,航政機關需至[檢查費用調整]功能調整該筆申請內容,並請申請人依系統重新計算出之費用補繳差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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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船舶管理系統>國輪管理子系統>小船註冊作業>註冊地變更登記(VM01-04-03)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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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銷籍後,船籍港即更新為新的船籍港,在新船籍港未辦理轉入之前,原船籍港可刪除銷籍登記並恢復為原船籍港,即可於系統辦理該船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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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於購建核准後,在尚未完成特別檢查以及所有權登記前,皆可於船舶管理系統>國輪管理子系統>購建作業>非漁船購建資料維護(VM01-02-02),維護原核准之船舶基本資料。若船舶已經特別檢查完成並完成所有權保全登記,則需透過變更登記才可進行船名或所有人等資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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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辦送出後,經承辦人員收件審核以及主管線上審核之後,最後由承辦人登錄核准日期及核准文號並按下完成簽核,由系統自動帶出船舶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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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造或購買外輪皆需辦理船舶購建申請,可登入MTNet後於國輪管理子系統 > 購建作業 > 非漁船購建申請(線上)(VM01-02-01)進行申辦,若為漁船則須向農委會漁業署申請購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