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再公告

  • 發佈日期:2013/03/26
  • 觀看數:9405
  • 分類:MTNet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花蓮港務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2月24日發文字號:基港港灣字第1011910058號中港務字第1010200761號高港港灣字第1015001899號花港港字第1010001290號 主旨:公告「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名稱修正為「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依據:商港法第三十五條。公告事項:一、 修正「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二、附修正後「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乙份,並自民國101年3月1日實施。

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

註:原公告於港區通行證系統,原公告日期101/2/29。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