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商港法第三十五條。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港總勞字第102015226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港總勞字第1020152274號
公告事項:
一、修正「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暨各港特殊規定」。
二、附修正後「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暨各港特殊規定」乙份,並自102年9月1日施行,舊證仍可沿用至有效期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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