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我國航行水域安全,外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從事海事、造船工程(作)者,除依法申報進出港預報外,尚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本局簽發之船舶安全許可;前揭外籍船舶由大陸製造者,應依據行政院制訂之「兩岸交流安全跨部會協調審查機制」辦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國安聯合審查結果,經本局確認無疑慮後,始得進港作業。
至外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從事海事、造船工程(作)者,應依據本局所訂「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申請,取得本局船舶安全許可(或同意函);另前揭外籍船舶由大陸製造者,本要點參照行政院制訂之「兩岸交流安全跨部會協調審查機制」,訂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辦理國安聯合審查之規定。
為完備上開機制,後續外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從事海事、造船工程(作)者,將於進港預報檢核是否已取得相關文件,爰請盡速於外輪資料維護功能內補登「是否為大陸製船舶」,俾加速本局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