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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辦理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公告

  • 發佈日期:2018/02/26
  • 觀看數:5197
  • 分類:航港局

一、資格

申請驗證機構資格認可者,應符合下列三項資格認定條件之一,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一)國際驗船協會(IACS)所屬驗船協會會員,包括美國驗船協會(ABS)、法國驗船協會(BV)、克羅埃西亞驗船協會(CRS)、DNV GL船級協會、韓國驗船協會(KR)、英國勞氏驗船協會(LR)、日本海事協會(NK)、波蘭驗船協會(PRS)、義大利驗船協會(RINA)、俄羅斯驗船協會(RS)、印度驗船協會(IR):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分支機構者,並應檢具文件如下:
1.代表國際驗船協會所屬驗船協會會員於我國執行船舶入級檢驗業務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近半年繳稅證明文件。

(二)船舶設計公司(機構),具備近一年國外遊艇認證檢驗三艘以上實績者,並應檢具文件如下:
1.與國際驗船協會所屬會員訂有合作契約,或具該等驗船協會授權驗證之證明文件(以上須為持續有效)。
2.近一年三艘以上已完成遊艇驗證之報告書。
3.近半年繳稅證明文件。

(三)成立二年以上造船技師執業機構(事務所),由具有造船技師執業執照,且為我國造船技師公會所屬會員之人員執行業務者,並應檢具文件如下:
1.造船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及我國造船技師公會所屬會員證明。
2.近半年無欠稅證明文件。

二、收件日期:107年3月1日至3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收件地址:(10669)臺北市和平東路3段1巷1號2樓(交通部航港局船舶組)

四、審查:
(一)時間:107年3月20日14時,屆時請攜帶相關文件正本(含授權書及代表人員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二)地點:交通部航港局B112會議室(臺北市和平東路3段1巷1號B1)

五、注意事項:為避免截止前所檢具文件不齊衍生爭議,請以B5信封袋密封證件資料至郵局投寄,並於封口處加蓋公司或負責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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