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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港2號碼頭後線土地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第2案」公開甄選(單項評比)招商公告

  • 發佈日期:2024/06/26
  • 觀看數:135
  • 分類:臺中港
主旨:「臺中港2號碼頭後線土地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第2案」公開甄選招商公告。 依據:依「商港法」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租賃或投資經營標的: (一)租賃標的: 1、土地:臺中港2號碼頭後線土地,共分2案先後招商,本案為第2案,承租面積平面圖如本契約樣稿附件一斜線範圍(面積暫定12,424㎡,屆時依實際指界測量為準)。 2、既有設施:照明設施及露置場,清冊詳如契約樣稿附件二。 (二)投資人不得於租賃標的第一線土地範圍內投資興建固定建物(例:倉庫),於第二線土地範圍內投資興建設施之所有權歸屬投資人。 (三)本區為碼頭區用地,使用建蔽率為70%,容積率為130%,投資人進行開發時,至少需提供承租面積30%作為法定空地面積。 各投資人得於投遞甄選文件前,向本分公司申請現場會勘,後續將以現況點交。 二、契約期限:自起租日起,共計10年。 三、使用目的、經營限制及港區規定事項: (一)使用目的: 1、租賃經營標的:作為離岸風電運維期海底電纜物流及其相關經本分公司同意之業務用途。 (二)經營限制: 1、不得儲放國家法令禁止之違禁品。 2、非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在租賃物範圍內進行契約樣稿約定以外之作業及進儲下列危險物品: (1)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九大類危險品。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3、租賃物內不得設置碎石加工設備及進行碎石加工作業,且不得作為散貨露天堆置場及其他經本分公司或交通部航港局公告禁止事項使用。另租賃物內封閉式建築物內不得堆儲煤炭、砂石、散裝水泥、銅精礦(封閉式建築物之定義詳「固定汙染源逸散性粒狀汙染物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二條)。 四、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1、單一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並存續之公司。 2、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設立之國營事業。 (二)財務資格: 1、單一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三)本案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案,不接受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請。 (四)投資人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現有訴訟繫屬或仲裁尚未確定者不得參與。 (五)本公開甄選案之最優投資人逾期未簽約,該投資人及當時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曾任或現任他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之業者,不得再次參與本甄選案。 (六)【臺中港2號碼頭後線土地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案】(第1案)之簽約人,及其當時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曾任或現任他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之業者,及其董監事、董監事所代表之法人與該法人轉投資之公司,不得參與本投資案。 五、甄選方式:採「單項評比」方式辦理,甄選程序依公開甄選須知第十三條辦理。 六、招商文件購領方式: (一)費用:每份新臺幣500元整。 (二)親自購取:自公告日起至113年7月10日(星期三)止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8時至17時)向本分公司業務處自貿運籌科【地址:台中市梧棲區區台灣大道十段2號】洽購。 (三)郵購:於113年7月10日(星期三)前(以郵戳為憑)將文件費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為受款人之行庫或郵局匯票,附大型(大4K)回件信封(請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附回信郵資每份壹佰參拾玖元整;倘因地址書寫不詳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並註明購買「臺中港2號碼頭後線土地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案」招商文件,用限時掛號郵寄至【地址:43501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十段2號,收件人:臺中港務分公司業務處自貿運籌科】,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有延誤自行負責。 七、收件截止時間:甄選文件應於113年7月11日9時30分前寄達或投入位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之1樓【投遞箱】,逾期視為無效。 八、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1、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10時。 2、地點: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1樓開標室【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10段2號】。 (二)第二階段(單項評比):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家數達一家以上(含一家),則進行單項評比。 九、押標金:新臺幣187萬元整。 十、聯絡資訊:業務處自貿運籌科04-26642178。 十一、其他事項請詳閱公開甄選須知及契約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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