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部航港局推動跳島航線推廣獎助要點(下稱獎助要點,如附件)
公告事項:
一、用詞定義
(一)臺灣離島:指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綠島或小琉球。
(二)母港:指國際郵輪開始或結束航程的港口。
(三)境外旅客:持入境許可證或非持有本國籍護照之旅客。
(四)國際郵輪跳島航線:指國際郵輪來臺離島停靠或以臺灣離島為母港之跳島航線。
(五)客船跳島航線:指國際郵輪以外之客船於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航線,或臺灣本島與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跳島航線。
二、獎助對象:拓展跳島航線業務經本局許可之船舶運送業、國際郵輪公司、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設立登記之旅行業、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協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獎助對象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
三、獎助項目:跳島航線營運獎助。
四、獎助期間: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獎助經費:按跳島航線獎勵金計算基準表,並以同一航次內停靠之離島數量予以獎助,每案獎助以400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應檢附文件、受理期間、收件方式及獎助金結報:
七、本局將依遞件順序先匡列預算額度,預算額度用罄即不受理申請。(一)申請者應檢附「跳島航線推廣獎助申請表」及「執行計畫書」,請填寫申請獎助基本資料,另計畫書內容請敘明該航次預計靠泊日期、港口、船型、總噸位及載客量等相關資訊。
(二)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含當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收件方式: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間內,備文(函)將申請文件於上班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17時)逕送本局秘書室文檔科總收發,或限時掛號郵寄本局承辦單位收件人(交通部航港局航務組;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2樓),以收件登記章戳日或郵戳日期為憑。
(四)獎助金結報:受獎助者應於完成執行該航次靠泊後一個月內檢附獎助核撥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撥付獎助金。
八、其餘有關本獎助之申請、請款作業程序、應辦事項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等相關事宜,請參閱獎助要點(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