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推動跳島航線推廣獎助
依據:交通部航港局推動跳島航線推廣獎助要點(下稱獎助要點,如附件)
公告事項:
一、用詞定義:
(一)跳島航線:指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航線,或臺灣本島與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航線。
(二)臺灣離島:係指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綠島或小琉球。
二、獎助對象:拓展跳島航線業務辦理行銷推廣之經本局許可之船舶運送業、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設立登記之旅行業、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協會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獎助項目:
(一) 辦理臺灣跳島航線業務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推動跳島旅遊相關宣傳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或辦理相關消費者推廣及主題宣傳活動。
(二) 舉辦客船或郵輪至臺灣離島進行跳島試航活動。
四、獎助期間: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五、獎助經費:辦理臺灣跳島航線業務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等宣傳活動,每案獎助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每案獎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舉辦客船或郵輪至臺灣離島進行跳島試航活動,每案獎助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每案獎助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應檢附文件、受理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獎助之地方政府或業者均應檢附「跳島航線推廣獎助申請表」及「執行計畫書」,請詳細填寫包括計畫背景、計畫期間(含實體及虛擬通路)、目的、具體內容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及經費估算(請注意獎助款與自籌款之清分)等,俾利審查。
(二) 受理期間:自111年11月4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含當日),請各申請單位於14個工作天內,完成計畫相關資料之提送,逾期不予受理。
(三) 收件方式:申請獎助單位/機關應於本局公告期限內,備文(函)將申請文件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逕送本局秘書室文檔科總收發,或以限時掛號郵寄本局承辦單位(收件人:交通部航港局航務組;收件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2樓,以收件登記章戳日或郵戳日期為憑)。
七、其餘有關本獎助之申請、審定、請款作業程序、應辦事項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等相關事宜,請參閱獎助要點(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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