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港法第19條第4項、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0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因應近來由「東英格蘭船東責任保險協會(The East of England P&I Association Limited)」承保之船舶於我國發生海難事故時,經多次聯繫該船東責任保險協會出面處理,皆未獲得回應。為降低類此發生海難事件船舶雖已投保,責任保險協會卻未實質負擔保險責任,進而造成我國權益受損並危及商港公共安全之虞情事,自公告日起投保或續保「東英格蘭船東責任保險協會(The East of England P&I Association Limited)」船東責任險之船舶,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
二、至於公告日前已投保或續保「東英格蘭船東責任保險協會(The East of England P&I Association Limited)」船東責任險之船舶,本局將於申請進港時進行保單實質審查,倘經實質審查為合格有效保單,將同意進港。
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局,並由本局函轉交通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