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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全國交通安全月「嚴重超速 危險必罰-越開越快,小心你已嚴重超速」

  • 發佈日期:2023/09/10
  • 觀看數:435
  • 分類:基隆港
「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就是嚴重超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30日正式上路後,將危險駕駛中的「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危險駕駛罰款上限也從24000元調高為至36000元,並另外祭出「吊扣牌照」6個月處分。 10次車禍9次快,行車超速易釀交通事故,並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再次提醒用路人注意路段速限及速度管理,遵守速限;並養成開啟大燈、日行燈的良好習慣,接近路口應「慢、看、停」、「禮讓行人優先」,共同維護良好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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