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推動海洋觀光航線發展暨行銷推廣獎助
依據:交通部航港局推動海洋觀光航線發展暨行銷推廣獎助要點(下稱獎助要點,如附件)
公告事項:
一、獎助對象: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每一獎助航線以一家業者為限;同一獎助航線如有兩家以上業者申請,應由申請人自行協調申請單位或由審查小組審查決議之。
二、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觀光航線發展營運費用:對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基隆-澎湖、基隆-花蓮、布袋-澎湖-金門三條海運客運航線之營運費用予以獎助(獎助航線獎助金額上限表如本要點附表一),並以計畫核定金額及實際執行航次辦理獎助。
(二)行銷推廣費:對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辦理基隆-澎湖、基隆-花蓮、布袋-澎湖-金門、臺南安平-澎湖、臺灣-石垣島海運客運航線之觀光航班宣傳、消費者推廣、船上行銷規劃及活動、製作文宣品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用途,但不包含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之宣導費用,其事前申請之項目,依實際支出金額予以獎助,每案獎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獎助期間: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應檢附文件、受理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及執行計畫書,詳本要點第6點。
(二)受理期間:114年7月17日起至7月21日止。
(三)收件方式: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限內,備文(函)將申請文件於上班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17時)逕送本局秘書室文檔科總收發,或限時掛號郵寄本局承辦單位收件人(交通部航港局航務組;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2樓),以收件登記章戳日或郵戳日期為憑。
五、其餘有關獎助之申請、審定、請款作業程序、業者應辦事項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等相關事宜,詳本要點(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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