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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推動跳島航線推廣獎助

  • 發佈日期:2024/03/29
  • 觀看數:175
  • 分類:航港局

主旨:公告推動跳島航線推廣獎助

依據:交通部航港局推動跳島航線推廣獎助要點(下稱獎助要點,如附件)

公告事項:

一、用詞定義:

(一)臺灣離島:指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綠島或小琉球。

(二)母港:指國際郵輪開始或結束航程的港口。

(三)境外旅客:持入境許可證或非持有本國籍護照之旅客。

(四)國際郵輪跳島航線:指國際郵輪來臺離島停靠或以臺灣離島為母港之跳島航線。

(五)客船跳島航線:指國際郵輪以外之客船於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航線,或臺灣本島與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跳島航線。

二、獎助對象:拓展跳島航線業務辦理行銷推廣之經本局許可之船舶運送業、國際郵輪公司、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設立登記之旅行業、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協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獎助對象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

三、獎助項目:

(一)辦理境外旅客搭乘郵輪跳島航線,或辦理客船跳島航線業務之行銷規劃、產品發展、消費者推廣、主題宣傳或試航活動。

(二)跳島航線營運獎助。

四、獎助期間: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獎助經費:辦理跳島航線業務之行銷規劃及推廣活動等,每案獎助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每案獎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跳島航線營運獎助,每案獎助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應檢附文件、受理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獎助之地方政府或業者均應檢附「跳島航線推廣獎助申請表」及「執行計畫書」,請詳細填寫包括計畫背景、計畫期間(含實體及虛擬通路)、目的、具體內容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及經費估算(請注意獎助款與自籌款之清分)等,俾利審查。

(二)受理期間:自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4月19日止(含當日),請各申請單位於14個工作天內,完成計畫相關資料之提送,逾期不予受理。

(三)收件方式:申請獎助業者應於本局公告期限內,備文(函)將申請文件於上班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17時)逕送本局秘書室文檔科總收發,或限時掛號郵寄本局承辦單位收件人(交通部航港局航務組;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2樓),以收件登記章戳日或郵戳日期為憑。

七、其餘有關本獎助之申請、審定、請款作業程序、應辦事項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等相關事宜,請參閱獎助要點(同附件)。

附件下載:

交通部航港局公告(簽核文件)

交通部航港局推動跳島航線推廣獎助要點(1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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