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說明
(一) 國際海事組織(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於107年10月第70次會議通過之MEPC.280(70)決議案,修訂「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之規定,並決議109年1月起實施船舶採用硫含量0.5%以下之低硫燃油燃料。
(二) 為保護地球生態海洋環境,交通部已於107年7月31日交航(一)字第10798001501號公告,採用前開國際公約修正規定,要求進出我國七大國際商港之國際航線船舶,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百分之零點五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並提前於108年1月1日實施。
二、 國際海運環境
(一) 國際公約明年起實施低硫燃油環保新規,所有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依規定均應使用低硫燃油或安裝減排裝置;為此,航商將所屬船舶轉換使用價格較高的低硫燃油,依國際海運運價市場慣例,針對「短期、變動、突發或季節性」等增加的變動成本,國際航商均採用收取附加費的方式,共同分攤營運成本。
(二) 燃油成本佔船舶營運成本1/2以上,爰低硫燃油的市場價格,將為航商收取附加費的主要考量,目前預測短期內,低硫燃油需求提高,價格上漲;長期而言,燃油市場因應需求增加而提高低硫燃油之供給,使供需趨於平衡,價格回穩。
(三) 依據國際海事諮詢機構Drewry指出,依目前主要燃油補給港加權平均低硫燃油價格,預測明年低硫燃油價格約為530-550美元/每噸,高於一般燃油150-250美元/每噸,因此,國際航商為促進收費機制透明化,陸續公告低硫燃油附加費收取策略及燃油價格對應表,提供託運人(貨主)預先因應。
三、 運價管理制度
(一) 國際海運市場為一高度自由開放市場,各國運價是依據市場機制及國際趨勢而浮動;即各國政府均採尊重「市場機能及自由競爭」為原則,不進行干預。
(二) 航業法第22條「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以電信網路、新聞紙或雜誌等公開方式公開其運價資訊...」及第32條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上開之規定,準此,船舶運送業所收取之費率應依規定報請本局備查,未依規定備查收取費用,將依航業法第54條及55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 查航業法對運費管理為「上限備查」,為彈性因應燃油價格波動,航商以較高油價預估費用,申報價格上限備查,實際收取附加費費用將隨市場機制而調整。
(四) 如對航商收取低硫燃油附加費有相關疑義,得請本局(各航務中心)協助查處。
1. 北部航務中心監理科 電話:02-8978-3541 林小姐
2. 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 電話:04-2369-0697 黃先生
3. 南部航務中心監理科 電話:07-2620-562 林小姐
4. 東部航務中心監理科 電話:03-8509-160 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