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自108年1月1日起進入我國國際商港應採用硫含量0.5%以下之低硫燃油問題與說明
問題一、國際航線定義及兩岸航線船舶是否適用相關規定?
說明:
一、108年1月1日起,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0.5%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其中國際航線船舶之認定標準,以船舶最後十個停泊港名及到離日期作初步判別,若十個停泊港口中包含外國港口,即視為國際航線船舶;若有疑義,應由船方出具相關佐證資料並依下列原則判定:
(一)自外國港口(含第三地航行至大陸及港、澳地區再到臺灣)停靠國內港口之第一站為國際航線。
(二)依航業法第3條第8款及本局104年10月5日航北字第1040007007號函示規定,國際航線指「以船舶航行於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外國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路線」,船舶由國外港口駛抵國內各商港間逐港卸貨,視同國際航線之延伸。
(三)非屬前述兩項情形者,原則可視為國內航線。但如有其他特殊情形仍須依個案認定。
二、航駛兩岸航線(含港、澳)之船舶不適用船舶使用低硫燃油規定,若船舶從第三地航行至大陸及港、澳地區再到臺灣者,則認定為國際航線,須符合相關規定。
問題二、自108年1月1日起,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將強制執行使用硫含量0.5%以下之低硫燃油,船舶若採行更嚴格之用油標準(如使用硫含量0.1%以下之低硫燃油)是否考慮給予獎勵?
說明:本局於107年2月1日起先行針對進入高雄港國際航線船舶實施獎勵措施,復於7月23日起擴大七大國際商港實施,惟申請案件數有限(平均每月申辦290件,僅佔每月進港船舶艘次14.2%),而硫含量0.1%以下之低硫燃油價格較0.5%以下低硫燃油高,屆時使用0.1%以下低硫燃油之船舶將占少數,申辦案件數將更為稀少,恐不符補貼之效益;且於108年提供相關補貼,亦需解決經費來源問題。因實施低硫燃油政策,係屬強制性規範,違者將依商港法裁處,而獎勵措施係為鼓勵航商提早使用低硫燃油,鑑於強制性規範與獎勵機制不宜併行等以上因素,爰於108年1月1日實施後,不予提供相關補貼。
問題三、本案於108年1月1日0時前進港船舶,能否從寬認定切換低硫燃油之查驗標準?
說明:依MTNet系統登錄之船舶實際進港時間認定,於該日0時後入港船舶才需符合法規規定。
問題四、進港文件申報程序為何?
說明:相關申報程序如「國際航線船舶進入我國七大國際商港採用低硫燃油、減排裝置或替代燃料」進港文件申報程序說明(如附件)。
問題五、相關罰則是否能增加半年宣導期,延至108年7月1日開始實施?
說明:
一、為推動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使用低硫燃油,交通部前於107年1月25日發布草案預告我國提前於108年1月1日推動國際航線船舶進入國際商港應採用含硫量0.5%以下之低硫燃油。
二、另為積極推動航商提早使用低硫燃油,並於107年2月1日起由港務公司先行針對進入高雄港國際航線船舶實施獎勵措施,嗣於7月23日起擴大七大國際商港實施,本局獎勵期間,於107年1月31日及2月1日啟動宣導說明會,復於7月19、20、23日再召開4場宣導會向業者溝通說明,以加速相關推動進程,爰107年度即定位為宣導期。
問題六、為避免因船期延誤增加航商額外之成本,查驗及裁罰程序是否以不影響船期及船舶進出港為原則?另外籍船舶若違反相關規定,追討不到罰鍰,是否避免轉嫁至船代業者身上?
說明:
一、本局檢查低硫燃油作業係由船旗國或港口國管制檢查員依據現有船舶遴選方式選定目標船並登輪執行檢查,檢查內容以文件審查及船舶換油程序為主,含船舶油料紀錄簿或其他換油紀錄文書、燃油交付單(BDN)、最後十個停泊港名及到離日期(Port of Call)及船上檢查換油程序書或由主機、發電機及鍋爐確認其現場燃油加熱器出口溫度、黏度是否符合換油程序之規定,應不至延誤船期或增加航商額外之成本。
二、依商港法第66條規定,違反第44條所定規則中有關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定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所稱行為人主要係指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後續若追討不到罰鍰,不會轉嫁於船代業者身上。
問題七、有關進出港期間使用燃油之船舶,其燃油硫含量不符規定,將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為誰?
說明:依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行政罰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如:船長、輪機員)、法人(如:船舶所有人、該航次運送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本案裁處對象係以船舶所有人為第一順位,船長為第二順位,並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問題八、未來我國將建置離岸風電場,有關離岸風電工作船舶是否需配合使用低硫燃油,並具備使用低硫燃油之條件?
說明:
一、離岸風電工作船舶若屬航駛國際航線之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則須配合使用低硫燃油。
二、因離岸風電工作船大多來自歐美地區,歐美地區如波羅的海、北海到英吉利海峽南端的連續海域、北美、美國加勒比海地區、加拿大海域皆已劃設排放管制區域(ECA),採用更為嚴格之規範,即自2015年1月1日起,燃油硫含量要求以重量計應不超過0.1%,爰相關來臺之離岸風電工作船舶應多具備使用低硫燃油之條件。
問題九、有關近日有業者(貨主)反映,政府因應國際公約船舶使用低硫燃油,造成成本增加,海運運價將隨之調整,將對業者營運成本造成影響,將如何因應?
說明:
一、因國際海運市場為自由市場,其運價會根據市場機制及國際趨勢而浮動,若非有不合理或不利於航業發展等違法事項,航港局尊重市場機制不會進行干預。
二、地球暖化問題日益嚴重,國際海事組織及政府盼能藉由新制及規範來帶動每個人民對環境的重視。就短期而言,海運相關業者或貨主,相關營運成本可能因此而上升,但反觀長期,全球上萬艘船舶每日若能因此減少85%以上之硫排放,我們將有更好生活環境及空氣品質。
問題十、中油是否提供低硫燃油?
說明:經協調中油公司規劃供油方式如下:
一、硫含量0.5%以下之海運柴油(MGO),已於107年2月1日起於基隆、臺中、高雄、蘇澳、花蓮等五大國際商港供應,自產充分供應無虞,臺北港與安平港現況中油公司未供油。
二、硫含量0.5%之船用燃油(MF180),受環境及設備限制尚未生產,故油品價格隨市場原油價格變動並另加計營運成本,航商若有船用燃油(MF180)用油需求,可與中油簽訂商業契約辦理。
問題十一、臺北港、安平港燃油商供應低硫燃油是否有短缺情形?
說明:經查中油公司於臺北港與安平港未供油,臺北港目前尚有民間業者全港通8號可提供駁油服務,單次駁油約可供應900公秉油品(120公秉海運柴油、780公秉船用燃油),另安平港若有大量需求,將採以油駁船供油。
問題十二、低硫燃油檢查程序為何?
說明:本局檢查低硫燃油作業係由船旗國或港口國管制檢查員依據現有船舶遴選方式選定目標船並登輪執行檢查,檢查內容以文件審查及船舶換油程序為主,含船舶油料紀錄簿或其他換油紀錄文書、燃油交付單(BDN)、最後十個停泊港名及到離日期(Port of Call)及船上檢查換油程序書或由主機、發電機及鍋爐確認其現場燃油加熱器出口溫度、黏度是否符合換油程序之規定等,本局已於107年10月25日訂定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檢查作業程序(中、英文版)並函發給航商業者參考。
問題十三、船舶採用低硫燃油,其油品取樣點應以何處為準?
說明:國際間就油品取樣之作法未臻一致,我國港口國管制員目前檢查方式係以文件審查為主,如有必要再搭配現場燃油加熱器出口溫度、黏度與人員操作熟悉程度等之方式確認,請各船舶確實依據換油程序書執行換油作業。
問題十四、使用低硫燃油(含具有同等減排效應裝置或替代燃料)之證明文件以及其功用?
說明:
一、採用低硫燃油之船舶,進港必要提送文件包括船舶油料紀錄簿(ORB)或其他換油紀錄文書、燃油交付單(BDN)及船舶最後十個停泊港名及到離日期(Port of Call),檢查員另得登船檢驗換油程序書及輪機紀錄簿(Engine Log Book)。
二、船舶設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及使用替代燃料(如LNG),應備認證機構(RO)或船籍國證明文件及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IAPP),以備查驗2.6等效欄位註記。
問題十五、洗滌器scrubber排氣標準及檢驗為何?
說明:船舶若裝設減排設備,需經認證機構(RO)認證,並於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IAPP)註明;非國籍船舶應出示認證機構(RO)辦理設備測試、認可等證明文件及證書註記,國籍船舶應檢附中國驗船中心辦理設備測試、認可等證明文件及證書註記。
問題十六、能否界定換油時機或距離?
說明:
一、時機: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國際商港前應提前切換低硫燃油,換油時機可參考各船換油程序書,從硫含量3.5%高硫油品換成硫含量0.5%低硫油品其管路所需降溫時間、執行系統操作及船速等(推估約1小時操作時間),爰建議船舶進入港區界線前1小時,須進行換油操作,惟實際換油時機仍需視每艘船舶設備系統、船速、管路布置而定。
二、距離:進入國際商港港區界線應提前換成低硫燃油,有關商港港區界線,已公告經緯度座標,可逕上航港局網頁查詢。
問題十七、是否有相關豁免條件?
說明:業已參考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則6第3條、第18條及港口國管制規定,增修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0條第9款規定,明定相關豁免機制,包括預定航程內之港口無法購得合格燃油或臨時設備故障,或為安全使用低硫油品,經認可機構提出證明,提報改造或汰換計畫經交通部航港局核准(豁免期限為公約施行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問題十八、有關108年後船舶進出工業港(和平港、麥寮港),港口國管制檢查員(PSCO)如何執行空污項目檢查?
說明:
一、因本局為商港管理機關,有關2座工業港係屬經濟部主管,爰不納入本案公告實施範圍。
二、港口國管制檢查員(PSCO)依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六規定及相關程序對進入工業港之外籍船舶檢查,有關船舶燃油硫含量限制,按國際公約規定108年硫含量應符合以重量計3.5%以下;自109年起硫含量方需符合以重量計0.5%以下。
問題十九、進出港期間是否主機、發電機或鍋爐均需使用低硫燃油?
說明:皆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