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鼓勵生育,提供公共化教保服務,確保家長安心就業,建立優質、平價、近便、普及之友善教保服務環境。
貳、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
四、行政程序法。
五、委託辦理臺北港行政大樓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契約書。
參、參與甄選資格:
一、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二、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三、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肆、辦理地點:臺北港行政大樓(地址:新北市八里區商港路123號1樓)
伍、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規模與幼兒數:合計60人
陸、辦理年限:二年為一期
臺北港行政大樓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一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柒、繳交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經營計畫書(內容應具「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甄選審議基準」之經營計畫書檢核彙總表所列應包括事項),併附其他服務人員「薪資支給規定」;倘有延長照顧服務或其他營運成本以外代收或代辦費用,應併附「收費規定」。
二、上述資料及文件請依序排列裝訂成冊並編排頁碼,並應併附紙本及電子檔1式2份;所繳文件不論通過與否概不退還。
捌、收件期限及繳交方式:
一、收件期限:即日起至110年10月12日止。
二、繳交方式: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交通部航港局高小姐】收,電話02-89782660。
玖、甄選審議作業
一、依「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甄選審議基準」辦理甄選審議。
二、甄選審議項目及配分請參閱「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甄選審議項目及配分」。
三、審議會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時,非營利法人應指派代表到審議會簡報及答詢,請參閱「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甄選審議流程表」。
四、本甄選審議案採序位法,請參閱「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審議會委員總評表」。
五、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結果,由交通部航港局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同意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
壹拾、檢附「交通部航港局臺北港行政大樓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辦理計畫書」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甄選審議基準」各1份。